(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到指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手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孕妇本人双方签字方可进行,并做好登记,定期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查验。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五、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通告,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第
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吊销执业证书,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通告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第
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吊销执业证书,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不准从事胎儿性别鉴定。违反本通告的,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第
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人口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且已采取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三年内不予安排其生育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