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
(南府字[2004]9号)
近年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严重影响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取得医学证明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符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取得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方可施术。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计划内怀孕有下列情形之一,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