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省级财政应当制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发展改革和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定期调整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农牧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等形式,推广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引导支持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并为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可靠信息。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
  基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采取试验、示范等方式,宣传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技术,为农牧民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化知识、信息和培训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要求,有偿提供农业机械使用、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财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有偿作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开办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设备、检测仪器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