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和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科研、推广、服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支持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教育培训和推广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宣传教育、推广、促进工作。科技、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