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政工程项
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4]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针对我市近两年来前期手续办理中出现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查、监督、裁决等管理职能,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现将我市市政工程项目部分前期手续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报建等前期手续,均以各工程项目业主的名义申请办理,各工程项目业主以当年下达城建项目计划所明确的单位为准,该部分手续不再以市建委的名义办理。
二、本通知下发前以市建委(市建设局)名义办理(包括已办理完成或正在办理)的本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内市政项目规划、用地、报建等前期手续,由各项目业主在年内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完更名手续。
三、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市市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政府)进行维护和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