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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政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政工程项
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4]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针对我市近两年来前期手续办理中出现的问题,为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查、监督、裁决等管理职能,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简化办事程序,现将我市市政工程项目部分前期手续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报建等前期手续,均以各工程项目业主的名义申请办理,各工程项目业主以当年下达城建项目计划所明确的单位为准,该部分手续不再以市建委的名义办理。
  二、本通知下发前以市建委(市建设局)名义办理(包括已办理完成或正在办理)的本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内市政项目规划、用地、报建等前期手续,由各项目业主在年内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完更名手续。
  三、我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市市政主管部门(或各城区政府)进行维护和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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