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标准化工作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4]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标准化工作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宁市标准化工作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市产品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扶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包括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及技术标准研制两方面内容。
(一)采标
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国际标准是指国际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研制
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企业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含技术规范,下同)的行为,即技术标准研制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研究、制订或者修订的过程。
第三条 扶持的对象
在南宁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 扶持的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1、企业采用国际标准;
2、企业负责或参与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
3、建立企业标准体系。
(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