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申请技术鉴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拆迁人、被拆迁人;
(二)需进行鉴定的房屋尚未灭失(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并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房屋灭失的除外);
(三)需鉴定的事项为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技术鉴定,应向估价专家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鉴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书;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准建手续等相关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复核估价结果或另行估价报告。
(五)估价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3-7名(单数)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组成鉴定组,并将鉴定组成员告知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原估价机构。
第二十七条 抽取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被拆迁人的。
(二)正在或曾在出具被鉴定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工作的。
(三)与出具被鉴定估价报告的估价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或近姻关系的。
(四)与受估价房屋的产权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或近姻关系的。
(五)与拆迁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原估价机构认为抽取的鉴定组组成成员具有上述应回避事由的,可在接到鉴定组组成成员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要求回避;估价专家委员会核实抽取的人员具有上述回避事由的,应决定回避。
第二十八条 鉴定组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应根据估价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向鉴定组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