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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面积和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对房屋的用途、结构没有明确记载的,其用途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对房屋的用途、结构均没有记载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房屋用途和结构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未注明房屋面积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划拨土地上的商业铺面、办公写字楼、旅社旅馆、工业用房及其他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和非私有住宅,在房屋拆迁评估时应扣减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扣减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被拆迁人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并支付拆迁委托估价的费用。
  第十六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向估价机构、估价专家委员会如实提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资料及其他估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查勘。接受委托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在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当事先通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协助查勘。估价机构应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拒绝进行实地查勘的,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分户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估价机构和估价专家委员会实地查勘,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或估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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