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并出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经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后,不得转让、变相转让估价业务。
第七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成立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估价专家委员会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选聘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主持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10宗以上或估价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估价机构执业;
(四)无违法或违反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拆迁估价机构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拆迁估价报告中应说明本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估价报告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房屋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价、国土、城市房屋拆迁等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第一季度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估价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房屋区位、结构、用途、产权及土地使用状况等因素,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本市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房屋拆迁估价修正系数,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估价结果。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依照本市商业、住宅、工业土地级别或区片划分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