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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二)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
  (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
  (四)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含丧葬补助费)为全省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五)损毁农作物或经济林木,个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的50%给予补偿;
  (六)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医疗费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20%予以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价值的50%予以补偿。
  第九条 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和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2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40%。
  损害补偿费和医疗救治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费和医疗救治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死亡的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 虚报、骗取补偿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补偿费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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