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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二)切实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定项税额。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地、用电政策的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引进人才方面给予扶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商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促进其拓展国外市场。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由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部门协作,形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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