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根据农民需要和自身实力,引导农户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可发展松散、半松散型的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发展经济利益紧密联结的合作组织;既可发展生产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要鼓励发展产销结合和产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率先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区发展、开放式经营。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引导农民合作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二是依托企业创办。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和供销社组织领办,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四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种养业传统,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五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当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开展合作服务。
(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根据《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指导和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办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不断壮大经济组织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参与国际合作贸易的能力。
(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管理。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依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四、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各地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从2005年起,每年在各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质量标准制定、会员培训等工作。有关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各级农业部门在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中,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运转规范、管理严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和筛选,凡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部门要列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予以扶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