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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把握好以下工作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关系。
  2.“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提。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根据农民自身需要和愿望,坚持入会(社)自愿、退会(社)自由。“民管”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范的章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民受益”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终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3.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立足当地主导产业,体现地方特色,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通过抓点示范,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规程。
  4.合作制的分配原则。营利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在分配盈余时,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自身发展壮大和应对市场风险,其余应按照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本组织成员。
  5.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6.依法保护的原则。要按照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要求。
  围绕我省种植业、果业、畜牧业三大区域布局规划,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优势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达到30%以上、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三、探索创新,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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