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同时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行政许可办公室的设立及其工作点的设置由省安监局另行公布。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情况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直接提出申请;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分公司、子公司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隶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作点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代理人。代理人代理申请时应出具载有代理内容和权限的经双方单位盖章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制件);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六)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
(七)第(五)、(六)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