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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建立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每年,煤矿企业应按吨煤10元,其他矿山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工程结算价的1%,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在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2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探索和建立商业保险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挂钩,促使企业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适当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督促事故赔付力度。同时,要积极研究推出新的商业保险险种,充分利用商业保险等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自觉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5%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奖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厅要抓紧与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保险机构加强联系,抓紧研究出台高危行业参加商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并逐步推广至其他有关行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力量。高危行业也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按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粤府〔2004〕41号)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实施市、县、乡镇三级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资金、装备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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