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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及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8.加强规划和管理,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其中一项专项规划。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对油、气库(站)及其他重大危险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对已建成的上述场所和设施,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已达不到国家安全标准的,要加强安全防范,并尽快制定计划措施,限期搬迁。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确保安全技改资金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在安排建设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和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时,要把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安全生产欠账现象。
  9.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抵押金。抵押金征收数额应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发生情况挂钩,促使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发生。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细则。
  10.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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