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招标人应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办理招标核准有关手续。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的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省专家库日常管理负责人以及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中满足条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组织单位与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须及时向组织者和招标人报告。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登记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
对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