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一条 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