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2004修正)

  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条 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完成技术交易。经认定以技术入股方式完成的交易,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以承包方式订立的合同,根据其实质内容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为技术交易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其在技术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他人允许,不得以他人的技术成果进行交易。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成果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第十四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技术项目的拥有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一致。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商品广告。
  第十五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
  (三)假冒专利技术;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登记。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