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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对起草单位提交的市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草案中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程序正当性一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一)市政府规章拟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符合法律规定、确有设定必要且具有可行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章制定程序办理;
  (二)起草单位没有按规定程序听取意见或者说明理由的,可以将草案退回起草单位,要求其履行规定的程序;
  (三)市政府规章拟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在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建议起草单位作进一步研究。
  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
  市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6个月后,对该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效果以及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在实施期满前3个月,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实施期满的处理)
  根据中期评估报告和处理建议,在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满前,由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临时性行政许可在合法性、必要性和可性行方面存在问题的,决定停止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二)认为该临时性行政许可确有设立必要,实施满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提请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与规章制定程序的衔接)
  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可以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二十一条 (简化程序)
  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及早实施行政许可的,经市政府批准,起草单位对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可予简化。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
  本市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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