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在规章通过后,向公众反馈采纳意见的有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论证会)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论证会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和组织参加:
  (一)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
  (二)与拟设定的行政许可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相关行业组织的代表。
  召开论证会,起草单位应当提前5日将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关议题、材料送交有关人员和组织。起草单位应当就论证会制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书面征询相关行政机关意见)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询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回复起草单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起草单位与相关行政机关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第九条 (听证会的组织)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机关、组织、个人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业务机构配合、参与。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听证方案,明确听证主持人、听证议题、议程、时间、场所、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的报名规则及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将听证方案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通过“中国上海”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听证方案在公告前,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列席听证会。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的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报名人数较多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
  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组织和个人参加听证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