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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程序,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十五条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确需立即采用行政许可的形式实施行政管理,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实施期限为一年的行政许可。
  本规定所称的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负责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
  市政府规章拟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
  合法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行政许可法》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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