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的通知

  四、相关要求
  (一)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的学习,各地区、各部门要逐步把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作为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及事务管理部门要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考试列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现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力争在5年内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鼓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学习。
  (三)为确保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能够全面顺利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策、经费和时间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要面向社会,动员和支持各级各类技工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学生以及社会考生,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为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培养和储备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凡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人员,必须到市助学指导办公室认定的助学单位或培训基地报名,由市助学指导办公室或助学培训基地到市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各区县自考部门一律不接受考生个人或其它助学基地的报名。
  (五)为确保考试的规模和质量,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各类助学活动要在市助学指导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凡在我市开展本专业助学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市助学指导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助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立培训助学基地。
  五、考试时间及步骤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自学考试自2005年4月开始(具体考试课程和时间见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于每年的5月、11月进行。今后考试安排将与自学考试其他专业同时公布。
  (二)课程考试合格,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证书由全国考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和教育培训中心共同验印);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包括笔试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可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专科、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具体事宜可登陆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BJLD.GOV.CN或北京教育考试院网:WWW.BJEEA.CN了解情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