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
以上材料需经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双方或收款方提交以上材料。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凭完税凭证办理代开手续。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受理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要与合法身份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保持一致,经确认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代开发票统一采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中代开发票模块和税控装置填开,并按程序将代开发票信息进行统计,记录备案。
(五)代开发票业务要采取指定专人负责、分岗操作的原则,即: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审查提交的材料,并行使代开发票业务职能;复核岗位负责审查已开发票与申报的材料的审核,凡一致的,负责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凡不一致的,退回开票岗位重新审查办理。
(六)代开发票统一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的规格为:50×30(mm),长方形;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分二行);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采用仿宋4号字。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项目。
(七)凡不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凡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经过审查程序准许获得免税政策的,应凭有关批复,在开具发票后,由复核岗位在发票票面的左上方加盖“免税”红色戳记,“免税”字样戳记规格为30×15(mm),长方形,字体为仿宋体1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