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修改为“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申请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59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