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发[2004]57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2004年11月22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规程》的组织落实工作由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牵头、其它有关处室参加共同完成。依据《规程》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各税政管理处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制定分税种的具体项目管理规定;纳税评估、检查、法制和档案等处室,制定、完善相应的衔接措施和具体规定。
二、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规程》的落实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规程》,充分认识《规程》的贯彻落实对规范、统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明确《规程》组织落实工作的牵头部门,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遵循《规程》所确定的工作原则,根据《规程》所涉及的、市局陆续下发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保障措施,落实各部门特别是各类税务所的具体工作内容,切实保障《规程》所确定的取消审批项目后续工作流程得以顺利运行。
三、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取消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和具体项目管理规定,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及时报送相关备案(备查)资料;同时,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取消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执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税务机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
四、市、区两级的牵头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沟通,依托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运行的技术支持,强化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与情况反馈,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形成“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紧密衔接”的联动后续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