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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并在招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形市场等组织,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市评标专家库,具体组建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建立专业评标专家库。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的人员。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受聘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评标工作;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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