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实行查帐、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仍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153号)文件规定实行按季预缴。
(四)提取坏帐准备金和坏帐损失的管理
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比例的标准及提取范围,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无论采取坏帐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处理坏帐损失,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对亏损弥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等项目取消审批后的管理,市局将另行规定。
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取消和下放管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纳税人每年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年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及有关后续管理具体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及相关报备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报送相关报备资料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索要《受理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