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国税函〔2004〕963号)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
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5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后续管理工作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取消审批项目加强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后续管理工作通知》中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受理核实后退还原件,并即时制作《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同时将减免税备案信息按照《北京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录入和维护。
(二)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审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