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第二、五项、第十一条第六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5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12号)中明确的:
(一)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二)新技术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三)新工艺是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