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税务所在收到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数据进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不符合“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中确认的数额保留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具数据不实或内容虚假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法律、法规对“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管理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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