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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经评估后转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纳税人,检查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检查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
  第十五条 对未经纳税评估而直接进行的税务专项或专案检查,检查部门也应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的检查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

第五章 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三项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本辖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政策的执行情况。如发现“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政策规定方面的问题,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反映;如发现“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征管措施方面的问题,应在发现后30个工作日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补充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收到评估或检查部门反馈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的评估、检查结果后,及时督促税务所维护台帐。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于本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统计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即《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实施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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