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适用“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政策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重组改制情况是否相符;“三项所得”是否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的数据是否一致;
(三)是否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所在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进行审核时,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列入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一类;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列入企业数据属实(或无情况异常)一类。
(一)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适用政策不准确;
(二)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报备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重组改制情况不符;纳税人“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不足50%;纳税人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申报数据与《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的数据不一致;
(三)未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
第十二条 税务所依据审核结果,对“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反馈:
(一)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基本属实(或无异常情况)的,按台帐内容汇总有关数据;
(二)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的,列出纳税人名单(包括计算机代码,下同),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与检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数据不实(或情况异常)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有关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评估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和评估对象所在税务所,当年所有“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评估工作须在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