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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申报“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时,均应受理。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表格,纳税人也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通过电子网络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七条 税务所对纳税人报送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应认真进行核对。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送达纳税人,将“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移交审核岗位;对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填写不齐全的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样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通知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补正。
  第八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报备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准确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台帐格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

第三章 审核与分类管理

  第九条 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鉴证报告以及《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管理台帐》,对纳税人“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税务所负责“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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