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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5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

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以下简称“三项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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