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审批项目通告
(京地税发[2004]576号)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以下审批项目:
一、营业税
(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二)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三)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减免营业税的认定
二、资源税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的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四、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的审批
五、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法定减免税的审批
六、个人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二)外籍个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三)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四)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税的审批
(五)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的审批
七、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二)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