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违反规定审批“双控”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或因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不力,弄虚作假,导致超标建造捕捞渔船或未完成核减任务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厅通报批评;对有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工作程序渔船控制制度的实施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步实施、从严掌握的办法,建立船网工具控制工作责任制,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到:
1.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完成本市、县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编制工作,将渔船、功率控制目标任务及进度计划分解到各有关乡镇,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2.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核减的海洋捕捞渔船,按规定收回、注销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及时上报。同时,在年终将本市、县年度渔船数量、功率控制情况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工作要求
1.坚持渔民自愿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渔民减船转产,就如何转、转到哪里去等方面,一定要尊重渔民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2.坚持按市场机制运作。渔民减船转产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开发项目一定要经过充分论证,搞好市场前景分析,讲究经济效益。
3.坚持上下协调运作,充分发挥地方作用,依靠各市、县政府抓好主要工作的落实。
4.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减船转产工作涉及面广,既要依靠国家政策扶持,也要充分调动广大渔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艰苦创业精神,走自主创业的道路。
五、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以及通告、标语、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渔船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宣传工作要做深、做细,要宣传到渔村、港口、码头、船头,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渔民减船转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方案先行,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渔民减船转产。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是压减海洋捕捞船网工具的有效和主要途径。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应立足于发展渔区经济,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在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扶持渔民减船转产,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休闲渔业、海上运输等第二、第三产业以及其他非海洋捕捞业转移。
(三)堵疏结合,加强渔船管理。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渔船检验机构,一是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发展与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坚决取缔无证造船行为。二是要严格执行《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作报废处理,通过加强渔船质量年检工作的办法,淘汰那些船龄长、适航性能差的捕捞渔船,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三是要依法严格查处“三无”渔船,坚持制止无证捕捞。四是要鼓励一批渔船弃捕转而从事其它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