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市、县2010年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数,以2002年全国清理整顿海洋渔船后在册的渔船数为基数,统一核减13.5%,各市、县都要确保按进度计划完成减船的任务。
2.各市、县在核减渔船过程中产生的功率指标,以二年为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核减渔船的市、县未建造渔船,则功率指标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各有关市、县的造船情况作统一调配。
3.各市、县2010年的控制船数和功率数,不含在2003—2010年期间因跨海区、省、市(县、区)合法买卖海洋捕捞渔船而发生的指标转移数。
4.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完成渔船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早日实现近海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核减20吨以下的旧、小渔船,引导渔民新造50吨位以上的大、中型渔船。
(二)加大力度核减不列入国家减船报废补助范畴的功率在10千瓦以下的旧、小渔船。
(三)尽快淘汰半渔农尤其是非渔地区的渔船和严重破坏资源的20吨位、10千瓦以下的近岸小机拖(虾)网、小灯光围网、定置网渔船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
(四)从现在起停止报批建造20总吨以下、功率10千瓦以下的小型渔船,特别是从事底拖网、灯围和定置网作业的渔船。
(五)结合渔船报废制度,加快对到期报废或即将到期报废渔船的核减工作,提高海洋捕捞渔船的生产效益。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分工渔民减船转产是一项社会性工作,任务艰巨。要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统一组织下,抓紧制订本地区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目标职责制,层层抓落实。
省海洋与渔业厅成立实施工作组,负责全省渔船控制指标的分解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的减船数和功率数计划。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扶持渔民减船转产的相关工作。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渔船控制指标任务,成立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财政、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的要求,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压减捕捞强度工作的领导,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要通力合作,把渔船控制制度的实施同渔船准造审批、渔船制造资质认可、渔船检验、渔港监督、捕捞许可、渔船报废、减船转产、执法查处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