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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南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南省
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4]102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南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海南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

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 2004年10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渔函[200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实际,提出我省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2002年全省渔船普查统计总数为基数,到2010年捕捞渔船总数(不含专业远洋渔船)控制在10106艘、功率控制在549692千瓦。与2002年渔船普查统计的捕捞渔船总数(不含专业远洋渔船)11682艘、功率549692千瓦相比,船数核减13.5%,功率保持不变。即到2010年实现核减捕捞渔船1576艘(不含专业远洋渔船)的目标,各市、县海洋捕捞渔船、功率控制目标任务详见《海南省各市、县、区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功率控制目标任务及进度表》(附件)。
  为实现全省核减捕捞渔船的目标,计划在2003—2010年的8年时间里,按照先缓后急的原则,即前4年完成40%,后4年完成60%,合计完成核减捕捞渔船1576艘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方案先行、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坚持不懈地全面实施减船转产工程,引导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因地制宜地发展水产养殖业,适度发展外海与远洋渔业,休闲渔业,水产品加工、流通、运输及其他非渔产业。加快渔区产业结构调整,保持渔区经济社会稳定。
  (二)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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