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各市、县政府要成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真正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紧密配合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进度,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要求在今年内完成。
(二十六)认真处理国有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对自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施市场化改革之前企业发生的亏损,由省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其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由省统筹资金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市、县粮食企业剥离的挂帐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省直粮食企业剥离的挂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帐,粮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作变动。随着粮食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其债权、债务的变动按有关法规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七)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市、县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粮食供给安全和市场稳定全面负责。
(二十八)完善粮食市、县长负责制。市、县长在粮食工作方面应承担如下责任:一是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对种粮农民的各项扶持政策,保证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二是搞好本辖区内的粮食供求平衡。建立粮情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掌握本辖区内的粮食供求情况,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合作机制,确保市场供应有稳定的粮源。三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落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储备规模,加强储备粮监管。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四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保证群众吃上放心粮食。五是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认真执行粮食供应政策,做好军粮供应和各项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县长应切实负起责任,对于因工作不力而造成本辖区粮食供求失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