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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十九)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肃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和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的规划和建设。支持培育省级和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进场交易。加强北粮散装南运对接项目的规划建设,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
  五、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二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十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已完成资格认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设施中的优质资产,消化历史包袱,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的粮食购销企业,使其成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对于不再承担粮食政策性经营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和整合其现有的资产,进行改组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通过深化改革,放开搞活,使其退出国有企业行列。
  (二十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四)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政府分别负责统筹,采取多渠道解决。省财政按市、县国有粮食企业现有在册职工人均30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的总额度,由省财政厅区别各市、县的财政状况作具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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