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机制。省和市、县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切实加强粮食质量监管,改进粮食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并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四、认真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四)在多元主体平等竞争经营中发挥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在多元主体竞争的格局中,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十五)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十六)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必须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审核。
(十七)建立粮食经营信息统计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的覆盖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监督检查,确保统计资料准确真实。
(十八)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要规定我省区域内粮食批发商、粮食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