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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的通知

  二、通过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大力推进防沙治沙工作
  (一)切实搞好防沙治沙规划
  各地要充分利用好全区第三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家防沙治沙规划和自治区生态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好本地区的近期、中期和长期防沙治沙规划,经专家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各地在编制规划时,要按照《实施办法》对沙化土地划分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治理利用区,将保护和建设任务落实到苏木乡镇,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坚持科学治沙,全面提高治理质量和成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和建设要求,科学地确定不同土地类型条件下的植被恢复和治理模式。各地要建立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防沙治沙科技示范基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搞好科技推广服务工作,通过科技培训、科技下乡、科普宣传等形式为农牧民提供技术服务,加快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防沙治沙质量和成效。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防沙治沙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地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用《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规范防沙治沙的各项行动,真正把防沙治沙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不断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提高执法人员水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护沙区植被。对破坏沙区植被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严厉查处;对于大案要案,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扩大影响,震慑犯罪;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严惩不贷,确保防沙治沙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四)建立和完善监测报告制度
  监测制度是《实施办法》的重要规定,也是预防土地沙化的重要制度。自治区已建立了若干个荒漠化监测和效益监测点,各盟市、旗县要按照《实施办法》和《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固定监测点,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各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做好沙漠化灾害预测预报工作,为促进防沙治沙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及时掌握土地沙化情况,制定防治政策、规划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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