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386号 2004年11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审议通过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为切实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依法促进我区防沙治沙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奠定基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的重要性,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我区是全国土地沙化最严重的省区之一,境内分布有五大沙漠和五大沙地,沙漠化土地面积42.08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总面积的35.57%,全区2/3以上的农田和60%的草场都不同程度遭受风沙侵袭,沙漠化扩展导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当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
《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区防沙治沙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
《防沙治沙法》)相辅相成,对加快我区防沙治沙步伐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
《实施办法》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制定学习宣传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对
《实施办法》进行深入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
《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及违反
《防沙治沙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依法防沙治沙的观念,为充分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