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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八)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我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级或盟市级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级或盟市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由预算外资金足额安排,纳入部门预算,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四、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九)普通高校在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十)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十一)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十二)加强统筹和协调。充实、加强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区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监督、检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及贷款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贴息经费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各盟市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严肃全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除国家规定外,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全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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