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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对毕业后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到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工作的,服务、工作期限满6年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五)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根据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贷款数额,按照协议约定比例,于每年12月底前,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经办银行,并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六)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对象重点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实施。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七)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自治区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普通高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学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和违约行为等提供给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国家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以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为中心、遍及全区普通高校、动态的国家助学贷款网络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出国、开除、死亡等情况,学校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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