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378号 2004年11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
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二)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我区普通高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全部由自治区级或盟市级财政给予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贷款利息从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
(三)延长还贷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