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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加快内蒙古保险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加快
内蒙古保险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356号 2004年10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加快内蒙古保险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树立保险产业观,把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积极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要加大保险知识普及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这一手段,在研究重要经济问题,特别是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和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制问题时,注意听取保险部门意见,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作用。要把保险业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建设之中,支持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积极探索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险形式,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各有关部门要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充分尊重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尊重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正常的保险经营活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依法取消对保险业的不合理收费,减轻保险企业负担。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安排重点建设项目时,应及时与保险企业进行沟通,确保运用保险手段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明确保险市场执法主体,避免和纠正对保险市场的重复监管、多头执法,切实维护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及时为保险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事项。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途径。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完善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制度,减轻其税赋负担;要探索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为加快其发展创造条件。新闻媒体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关于加快内蒙古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二00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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