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依托国家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草原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等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切实解决好项目区农牧民生产生活问题。要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增强经济“造血功能”,为生态自我恢复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已取得成效的先进典型,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引导,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大范围的生态修复。
5.依法保护,强化管理。
生态修复工作的核心是保护,关键在于管护。各地在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同时,把生态修复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建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宣传与管护服务网络,落实专门管护人员。要坚决禁止违法开垦活动,加大对乱采滥挖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各类非法破坏草原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坚决禁止超采地下水,防止因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带来新的生态破坏问题。所有实施退耕还草、退牧还草、风沙源治理和小流域治理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区,均须严格实行封山禁牧或划区轮牧。在封山禁牧区内严禁放牧、采石、采矿和取土,严禁非法砍伐林木、侵占林地,严禁毁林开荒、毁林采种、挖根等。要加强对风沙区、草原区、山区和丘陵区等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采取保护措施,组织生态恢复和重建,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要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要积极开展生态修复监测工作。对已开展生态自我修复工作的地区,应及时开展全面的监测,监测植恢复状况、控制水土流失的效果、生物量的增加以及修复区群众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后产生的影响等。自治区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严肃查处生态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
6.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要进一步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保护生态环境重大意义的认识。要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保护生态、珍惜环境的忧患意识,调动农牧民群众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加强领导,加快生态自我修复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