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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自我修复促进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战略性任务。实施生态自我修复战略首先要统一规划,自治区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指导思想,明确目标,尽快完成《全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各盟市、旗县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对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的基础上,对具有重要作用的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等区域进行重点保护,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特点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实施方案。其次是实施分类指导,根据生态修复不同类型区的特点,开展修复试点,探索和总结经验,并加以示范推广。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分步推进、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全区的生态修复工作。对于轻度水土流失的应列为生态自我修复首先实施的重点地区。
  3.多措并举,促进修复。
  在推进生态修复和建设过程中,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以建促修。要加强农田草牧场基本建设、小流域治理、水源工程、饲草料基地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增加科技含量,变广种薄收为精种高产多收。一是继续坚持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切实改善治理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促进当地群众脱贫致富,推动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好水利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搞好以水利为中心的饲草料基地建设,积极发展节水灌溉草牧场,为推行退耕还草、草场休牧、轮牧和禁牧、生态移民、舍饲养畜创造条件。在山区、丘陵区,要做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大集雨节灌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力度,建设高标准、高质量、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达到人均3亩基本农田,在此基础上调整种养业结构,发展高效农牧业。
  以草定畜。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严格控制现有天然草场载畜量,明确牧户责任和义务,实行科学养畜,实现以草定畜、草畜平衡。
  以移促修。把生活在生态条件异常恶劣地方的农牧民和他们的牲畜,迁往条件好的地方异地安置,减少生态压力和人为破坏,为生态修养生息创造条件。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生存条件恶化及重点水土流失治理保护地区,要采取适度收缩、相对集中的战略转移措施,结合小城镇建设实施生态移民工程,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4.依托重点工程,培养“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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